2017年,杨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房屋卧室和卫生间的地面、墙体都出现了裂缝,橱柜变形,地面倾斜。杨某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以图协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以不是房屋质量应归市政负责为由拒绝处理。无奈之下,杨某某向辽宁省阜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损害程度及损害原因进行鉴定,并要求开发商和市政赔偿损失。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关鉴定。然而,杨某某和开发商均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某来到了阜新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阜新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岳桂红接待了杨某某,并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在杨某某申请民事监督案现场协调会上,检察官和法官结合鉴定结论及专家意见,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原告杨某某与二被告就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及数额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了统一意见,签署了和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
阜新县检察院充分展现其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活动的决心和能力。为纵深推进“检护民生”专项活动,阜新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执法理念。在依法对法院审判与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的同时,还以多种形式开展检察工作,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做实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融入检察工作中,运用法治的“力度”切实提升民生的“温度”,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度。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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