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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市监处字【2021】17号),决定对2020年4月24日、2020年11月26日在《蒙古贞日报》公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名单到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室103查询)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特此公告。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上述企业自送达之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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