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物及人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将对进口冷链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群防群控,守住底线。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消费者均应克服疫情防控麻痹思想,严格履行防控职责,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防控。
二、落实责任,准备到位。餐饮服务单位要确保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对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所有员工应知应会。
三、防控制度,执行到位。餐饮服务单位每天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指派专人扫“辽事通”健康码进行登记。
四、报备管理,落实到位。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于24小时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查验索要供货方的资质和票据、肉制品合格证、海关报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等。
五、应检尽检,消杀到位。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餐饮单位应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人员及货物做到每周一检,新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做到批批检,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开箱使用。
六、操作人员,防护到位。从业人员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及时做好加工用具和台面的清洁消毒,食物要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
七、采购食品,追溯到位。采购冷链食品时,要严格履行食品追溯主体责任,建立冷链食品进货台账和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批次、货号、规格、数量、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缺少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冷藏畜禽肉、水产品等冷链食品。
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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