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某在篮球赛的激烈争夺中,绊在乙某的腿上摔倒,小腿骨折,头部磕伤。问:乙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有这方面的规定,称“自甘风险条款”。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
甲某是在自愿参加篮球赛这一体育活动中受伤的,虽然绊倒在乙某的腿上,也就是说他的受伤与乙某有关,但乙某不承担责任。
不过,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乙某应当承担责任:
一、乙某是故意的,就是说,如果乙某为阻止甲某带球行进、投篮成功,故意伸腿将其绊倒,那么乙某就应当对甲某的受伤负责。
二是,乙某有重大过失。就是说,如果乙某应当预见自己伸出的腿可能绊倒甲某并产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甲某重伤,那么乙某就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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