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人群聚集的公交车站等一些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任何人都有权
对违反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沈阳市控制吸烟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对沈阳市加强控制吸烟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健康中国行动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其中,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主要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文物保护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列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都有权要求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劝阻和制止义务,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在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50元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护未成年人
免受烟草危害意义重大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管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辽沈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