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跑伤人谁负责?
12岁的女孩甲某因喜欢乙某的大狗,牵着遛弯儿,不料绳脱狗跑,老人丙某被狗绳绊倒,头磕在马路牙子上,受伤住院。
问:谁应承担丙某医疗费等损失?
此事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总则编”第二章有关“监护”的规定。
按照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丙某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甲某或者乙某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也就是说,丙某应当得到赔偿,他既可以向甲某索赔,也可以向乙某提出。
甲某是个未成年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通常应当是她的父母)赔偿丙某的损失。 (包文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