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交通环境,打造“精美县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内开展规范管理三轮车工作。
一、管理范围为县城区内上路行驶和从事非法载客的电动(机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以下简称三轮车)。
二、重点管理区域为东至新邱区边界,西至三沟酒厂信号灯,南至阿金公铁立交桥北,北至繁荣大街与发展大街交汇处。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三轮车非法载客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三轮车非法载客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公安、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县城区内三轮车停放等影响市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乱停乱放行为,依据各自职责视情节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轮车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工作,出台实施细则并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彻底整治县城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月24日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管理县城区三轮车的决定》同时废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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