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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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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9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6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4-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注重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加强数字赋能,提高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负责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邮政、通信、供电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公交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
(五)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沟渠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各类建筑工地,已经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缓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拆除、征收工程及其相关范围,由拆除和征收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
鼓励和倡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小区业主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装修,应当符合自治县城市容貌标准。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编制户外广告、招牌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严格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整洁完好,与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便民信息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
第十一条 建筑和拆除施工场地应当设置标准围挡。临时工棚和堆放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易起尘堆放物应当有绿网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围挡,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做到工完场净。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避免车辆带泥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路面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下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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