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特此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定》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拟吊销企业名单(103户)到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室103查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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