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加强氟产业开发区的管理,确保开发区经济持续绿色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支持广大公众对氟产业开发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0-50000元奖励,举报重大及以上生态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没有环保、土地、经营等手续违法生产排污的“散乱污”企业;
2.生产过程中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
3.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管控期间,拒不执行停限产的企业;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5.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以及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举报人获得污染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举报时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单位或自然人的具体名称、详细地址、环境违法事实;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3.举报人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4.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序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举报电话:0418-8832369
0418-8819024
举报信箱:fmxhbjtszx@126.com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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