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阜新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今年以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严查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守法,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正规合格的车辆及配件。
案例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维修电动车摩托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维修电动车摩托车店作出罚款1472元、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在某维修电动车摩托车店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实际测量长度超过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 350mm 的限值,存在鞍座加长的行为,现场对该车辆进行扣押。为了更严谨专业地检测该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2024 年 9 月 9 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鞍座长度 586mm,不符合标准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极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4年8月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电动车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台电动自行车车内装电池型号与合格证所示电池型号不一致;此外,执法人员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生产厂家和型号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所示不一致。
执法人员依据《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电池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往往基于商家提供的电池信息来做出购买决定。如果电池信息或充电器与合格证所示不符,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被误导而购买到不符合自己需求的车辆,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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