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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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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市监处罚〔2023〕291号
2024-1-12
 

  当事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帮装修有限公司等476家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名单附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名单附后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发布了限期补报年报公告,在发布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补报年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前往我局完成注销登记法定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15日至10月20日通过现场检查、拨打企业登记电话等手段均未联系到上述483家市场主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至10月20日对上述483家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存在该企业,或者存在该企业但无经营迹象,并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在下达告知书后,辽宁恒晟商贸有限公司于12月21日办理迁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何家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已自行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照片或当地政府(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证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帮装修有限公司等476家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或查无下落的事实。

2023年10月26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网站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贞日报发布了阜蒙市监罚告〔2023〕2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上述企业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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