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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民法典》知识问答
2020-10-22
 

13、遗嘱有哪些形式?

老年人,尤其是那些财产比较多的老人,都应当立下遗嘱,以免身后继承人为分割遗产而引起纠纷。那么,遗嘱都有那些形式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6种形式:

1、自书遗嘱。就是立遗嘱人亲笔写的,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年、月、日,就有效。这类遗嘱简便易行,只要有文化能写的,都可以立此遗嘱。

2、代书遗嘱。是指请人代写遗嘱,须有2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1人代书,最后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即不是手写的,而是打印的。这种类型的遗嘱,也须有2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这是立遗嘱人在危机之下,来不及立其他形式遗嘱时所立的遗嘱。也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机情况消除后,代之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这是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数份遗嘱,内容又相互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包括公证遗嘱在内。这样,《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继承法》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就无效了。   (包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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