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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2025年3月13日)
2025-3-21
 

为进一步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研究解决本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乡镇政府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中的衔接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进货查验,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开展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加大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流程。

(三)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建立完善屠宰检疫出证信息化系统,推进肉类产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明确检验检疫证明公开查验途径。完善禁止对牲畜、禽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作为肉类产品进货查验的基础凭证;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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