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文件规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已于2022年1月26日实施。
新的实施办法在存储比例上进行了调整,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进行区分,阶梯型存储工资保证金1%至3%,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
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阜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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