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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凝聚干事创业正能量
◇  张 洋
2020-11-13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当前,我们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心无旁骛、笃定前行,凝聚干事创业谋发展的正能量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向不实举报说“不”,对诬告陷害“零容忍”,进一步调动了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这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多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办法;江苏无锡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涉嫌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案件,为两名受到不实举报、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澄清正名;湖北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一审落槌,诬告者获刑一年……这些举措和相关案例传递出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说“不”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鲜明导向。

检举控告是监督干部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每一个检举控告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严重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资源,同时污染局部社会风气,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诬告陷害,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诬告陷害早已作出一系列查处惩治的规定。去年1月,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今年2月,中办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专章规定,并明确了5种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情形。需要强调的是,纪委监委打击的不是检举控告本身,而是借检举名义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                          (下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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